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CFA)第六届理事会奥特莱斯专业委员会(简称:CCFA奥莱委)2025年工作会于2025年6月25日在南京召开。经由民主选举流程,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以下为CCFA奥特莱斯专业委员会名单:
2025 CCFA第六届理事会奥特莱斯专业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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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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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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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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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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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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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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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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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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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王府井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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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赛特商贸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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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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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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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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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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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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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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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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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钜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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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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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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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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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八号仓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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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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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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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剑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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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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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之船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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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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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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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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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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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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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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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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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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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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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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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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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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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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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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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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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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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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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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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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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副总裁、奥莱事业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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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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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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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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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金源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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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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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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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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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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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M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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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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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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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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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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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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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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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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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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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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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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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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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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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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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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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琴海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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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项目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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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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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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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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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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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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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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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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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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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广场购物中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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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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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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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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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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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上品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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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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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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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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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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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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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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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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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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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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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联盛奥特莱斯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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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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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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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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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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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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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购事业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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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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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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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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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星环球港商业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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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联发中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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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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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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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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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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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莱招商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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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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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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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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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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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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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奥特莱斯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奥特莱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奥莱委”),英文名称为CCFA Outlets Committee。
委员会须遵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接受理事会领导,在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对外宣传时应规范使用委员会名称及相关规定,严禁以委员会名义参与侵害协会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行业自律。
(二)代表行业参与国家相关政策、标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三)反映行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调查统计、最佳实践分享以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 委员
(一)委员会成员包括企业委员。
(二)委员所在单位须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委员本人应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三)增补委员,由所在单位或协会秘书处推荐,经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担任。
第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员拥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委员会提案、议案的表决权,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二)委员须遵守协会《章程》和委员会工作条例,维护委员会声誉,执行委员会决议,按要求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五条 委员的变更与退出
(一)委员离开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应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变更建议,推荐新的委员人选,经委员会主任委员讨论通过后进行变更。
(二)委员违反《章程》和工作条例,侵害委员会声誉,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委员会会议,长期不履行委员义务,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经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退出委员会。
(三)委员因自身原因欲退出委员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秘书处做退会处理,并向委员会通报。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联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
(二)副主任委员名额不超过9名,由委员自荐,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三)主任委员在副主任委员中推选产生,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代表委员会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出席或主持相关活动。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四)总干事由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各项工作的实施。联合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委派。
(五)本委员会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委员或委员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组长在工作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七条 换届
(一)委员会任期与协会会员大会一致,新一届委员会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后一年内完成委员会换届。
(二)委员会换届,委员需进行重新登记,由所在单位填报委员换届登记表,报协会秘书处审定。协会秘书处也可根据需要定向邀请企业代表和专家加入新一届委员会。
第八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委员参加方可召开。
(二)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5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委员会决议须有1/2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委员会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四)委员会决议须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条例须经本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二)本条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